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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潘筱婷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而顾辙又如此嚣张,她也就面无表情的点点头,转向秦暖:
“请书记员记下上述内容,在原告方正式出示证据前,让他就这部分情况签字确认。”
秦暖心中暗暗为顾辙哀悼:这年轻人太莽了,估计要吃亏。怎么可能会有什么决定性证据、能让对方一看到就直接认怂嘛?不可能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稳一点呢?非要白给对手多15天研究你的机会?
不过秦暖还是公事公办地从卷宗里抽出相关的那几页权利告知书,走到顾辙面前,放在原告席上。
顾辙也不犹豫,提起笔来就签了字,他也是为大家都节约时间。
签完字的那一刻,就相当于初调暂时失败了、进入了单方面先主动交换证据的环节。
不过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因为调解程序本来就是可以随时启动、随时暂停的。
初调如果没调成,审了一半后对方又觉得怂了,也可以再次要求重启调解的,这没关系。只是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后,就有法律效力了,那才是不能后悔的。
随后,顾辙就出具了一份证据列表,请潘筱婷过目,再交给对方——因为还没到庭审环节,所以对方看看就行,可以不用做出任何应对,等30天后再回应都可以。
然而,让潘筱婷和秦暖都大为意外的是,对方明明可以不用马上应对的,但依然还是看了几眼后,立刻就冷汗下来了。
顾辙则在潘筱婷许可后,大致讲解了一下他的证据内容:
“这份证据,主要是用于证明童双庆的企图剽窃行为,并非偶然的个人行为,而是长期的、习惯性的职务行为。
为此,我检索了童双庆此前数年的工作过程中,所有以他为申请人或申请人之一的授权专利,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
发现有好好几项专利,都存在新颖性和创新性存疑的问题,与另一些其他权利人的在先申请,存在较高的雷同度。
或者是其所谓与‘当时的现有技术’相比的新创性点,实际上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
属于专利审查指南所说的‘显而易见’情形,不应该判定为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为此,我已经就其中问题特别明显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向国知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对于其他几项相关专利,也在进一步核实中。
如果最终能够证明这种情形在被告公司的日常研发工作组织中、有反复出现,则我方要求认定‘这种有组织的、长期打擦边球山寨友商的行径’,在被告公司是蓄谋已久的,应当认定童双庆的行为为职务行为”
顾辙这番话,外行人或许暂时听起来有困难,稍微翻译一下,就是顾辙拿了跟本案无关的一些被告公司的其他日常研发专利,来试图“类推”。
02年国内大多数企业的研发工作,都是不扎实的,毕竟还在追赶期,山寨问题很严重,专利库质量也堪忧。
而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xx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xx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注意条款中的这个“任何人”,换言之申请无效宣告是不要求利益相关方的,谁都有权“行侠仗义”。
顾辙就是摆明了告诉对方:你得罪我了,哪怕这个案子我放手了,但我有本事找到你专利库里其他跟本案无关、本身素质又不扎实的专利,到时候一个个到国知局去提无效宣告申请,看谁扛得住。
只要随便宣告成功一个,被告公司的损失何止比本案的损失大几十倍。这就是顾辙计划的盘外招“你打你的,我打我的”,我根本不在你圈定的战场范围内打。
只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企业不是得罪人太狠,或者主动挑衅了友商、侵权了友商,友商也不会用这种形同军备竞赛、总体战的无限制互怼。
因为大家的专利库多多少少都有问题,都有不扎实的凑数货,如果主动引爆了这种对抗,招来报复的话,自己也会损失惨重。
等于是互相撕破脸把对方一些凑数的专利给无效化了,然后便宜了第三方递四方。
另外,大部分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人,也不会贸然接这种活儿,因为他们也要担心“我这辈子还要接很多客户,谁知道我将来接的客户专利库是否扎实”。
如果随随便便得罪人,将来遇到他自己的客户不干净的时候,就会被人报复,那么那些有瑕疵的、底气不足的客户,就不敢找仇人太多的事务所来代理了,事务所的生意也会受影响。
所以在圈内,这种得罪人的事情,基本上都是对方确实侵权错在先、反击方有充分的理由让圈内其他吃瓜事务所服众,知道你不是乱咬而是事出有因,才敢干的。
这种事情,偏偏只有顾辙这种“有本事做一个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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