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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佣金份额的商议双方很快就达成了一致。
叶梓让出了5%的收益,澹台文慧并没有推却这份好意,但也没有就这么堂而皇之心安理得的接受下来。经过商量双方达成协议,最终决定佣金比例将采用每年不同的递退模式。
双方签约四年,第一年文慧娱乐保证将为叶梓投入不低于50万香江币的资金用做宣传,收取的佣金比例便是叶梓提出的30%,同时澹台文慧承诺将为叶梓寻找到不低于200万香江币的各项业务。这样的条款对于双方都是很有利的,叶梓的利益受到了保障,文慧娱乐为叶梓投入的宣传资金也不至于全部亏本,如果艹作得当甚至还可以小赚一点。
这便是双赢的计划了。
第二年,文慧娱乐将继续为叶梓投入不低于前一年在他身上营收的资金,比如第一年公司为叶梓争取到了200万香江币的业务,应该收取的佣金按照30%的比例那就是60万香江币,那么第二年的宣传资金就不会少于60万。而且收取的佣金额度将从30%的比例递退到28%,演出、代言等各项业务的指标增加到不低于250万香江币。
第三年,业务指标将继续增加到不低于300万香江币,佣金比例却会下降到25%这个澹台文慧一开始提出的比例,对于叶梓的追加宣传将以当时的情况再来最终确定。
到了最后一年,业务指标直接翻到不低于400万香江币这个数字,佣金比例同时降低到20%的超低比例。
四年之后,如果叶梓选择跟文慧娱乐继续合作,那么下一次的合约佣金最高指标将直接降到不超过28%的比例。
这些条款以及补充说明都将作为正式条款,列入这一次的合约条款当中,签字生效。(ps:实际上艺人的佣金比例构成比高音说的这些要复杂得多,比如演出跟代言的佣金比例肯定不会相同,出演影视剧的佣金又是另一个比例,唱片合约肯定也是不同的比例,不过那样去写那就实在太琐碎了。而且在二十年前,全代理的合同基本上就是一个比例到底,没有现在这个时代分得那么精细。要对艺人进行无限制的压榨,那当然是细节越模糊越好艹作。)
……
年限、佣金比例这些最重要的事情确定之后,剩下的细节问题商量起来就比较容易了,不过仍然还有一个焦点问题没能解决。在很快商定了一些细节问题之后,澹台文慧试探着再次提出了唱片合约的事情,这一次她很明确的告诉叶梓希望能够拿到这部分的合约,完成真正的全代理。
这一下,叶梓就有点犹豫了。
叶梓一开始就提出要保留自己的唱片合约,说实话这对于澹台文慧真是有点不太公平的。
为什么?
这就跟全代理这种模式有关了。
所谓全代理,指的就是艺人的所有一切都归经纪公司艹作,当然换来的就是经纪公司为艺人全方位的服务以及宣传包装。这里面,经纪公司最注重的其实就是唱片合约。
跟演出代理这种合约形式不同,全代理这种模式下,经纪公司花费的时间、精力,投入的资金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仅仅只是演出代理或者是影视剧代理合约,那么经纪公司没有太大的必要为艺人进行宣传包装,他们要做的就是用一个合理的价格把旗下艺人推入市场,赚到钱之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这种情况下,经纪公司动用的就是自己在圈里的人脉能量,其他的最多也就是演出宣传了。艺人本身的宣传由所属唱片公司进行艹作,经纪公司当然也就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全代理就不行了。
签下全代理合约的艺人,跟经纪公司的关系异常密切,经纪公司最终能不能从艺人身上赚到钱,靠的就是对艺人全方位的包转宣传。如果没有唱片合约在手,那么艺人出版的专辑他们是分不到钱的,而这一块在2000年之前,都是赚钱的大头。当然到了后世因为互联网的出现情况发生变化,出版专辑赚不到什么钱了,那么经纪公司的主要目标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但是在1992的现在,没有唱片合约在手,经纪公司要对艺人进行全方位包转宣传还真有点得不偿失。
我们随便举个例子。
比如说澹台文慧和叶梓签署的合约里面包括了唱片合约,哪怕只有10%的分成,那么文慧娱乐能够收到多少呢?
香江市场我们暂时不算,就算华夏大陆市场。按照100万盒这种比较正常的销量计算,利润应该在2块钱以上(这个数字的来源在305章曾经仔细分析过,这里就不再多说了。),那么一盒专辑的利润就在200万华夏币以上,10%就是20万。
10%比例的唱片分成是不可能的,那么经纪公司拿到的肯定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这里面,香江市场、亚洲其他市场、甚至以后的世界市场都还没有计算。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失去了唱片合约,对于澹台文慧和她的文慧娱乐将是多大的损失!
但是叶梓又不想将唱片合约交到澹台文慧手上,特别是眼前这第一张专辑,该分出去的好处早已切分完毕,包括花星唱片公司、包括申城电视台、电台的那些份额早已名花有主,叶梓总不可能将自己的份额再拿出来吧?
最主要的是在第一张专辑的制作上面,文慧娱乐没有出任何一点力气,事实上他们也的确不应该拿到任何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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