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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其收购比例达到30%时都不能向对方发出要约。
因此只能对该“所有股东”作狭义理解,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要约对象仅指A股股东。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股东,比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转让股份的三年限期内的发起人,以及短线大股东。
强制要约收购的效力强制要约收购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所谓撤回,在这里实际上是指要约撤销,因为收购要约是采用发公告的形式。
公告一旦发出就无法收回,也就是说撤回是不可能的,而撤销是指在收购要约发出后,同样用公告的形式在要约的期限内将收购要约撤销,使其不生效。
如果允许撤销,也就意味着不必发出收购要约,这样法律规定的强制要约收购也就不用执行,这是前后矛盾的。所以,收购人不得撤回要约,准确的措辞应该是撤销;
第二,收购要约可以修改。收购要约不得撤销但可以修改变更其中的事项。
由于变更行为涉及到到广大股东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批准后予以公告。
只是此处的获准是获得证监会一家的批准,还是要同时获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第三,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应有一项例外,那就是预定收购数额。
因为不可能每一个股东持有的股票量与收购要约的预定相同,法律应允许哪怕只有一百个股东也有权按照要约确定的条件出售股票。
第四,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这就是要约的排他性效力。该条的买卖两字规定的不够清楚,是否表达下列意思:“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买进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卖出任何已持有的股票。”
不允许收购人以任何条件任何方式卖出其已持有的股票,理由是该卖出行为与收购行为相矛盾,并且属大股东短线交易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他有钱,对于这些事情,只要多花费一些钱,就能解决。
而且这些东西,只要收购了,那么他也能让这些公司,继续盈利,而不是说,收购之后,就放任他们自生自灭。
当然,要是遇到那种不愿意被收购的公司,他也能有办法,进行打压。
一切的事情,目前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苏雪推开门,拿着自己的衣服,走了进来,带上了房间门。
“帆哥哥,我先去洗澡了。”
“嗯,去吧。”